
家里有电动车的同伙
细致了!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发布
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
生产、贩卖、登记、通畅、停放
以及相干管理运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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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削减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珍爱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现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贩卖、登记、通畅、停放、充电以及相干管理运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吻合国家相干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障安全、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应当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向导,建立工作和谐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州里人民当局、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帮忙做好相干工作。
第五条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以及生产、贩卖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和银保监、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当局应当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指导公民安全、文明、绿色出行。
教育行政部门、黉舍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消息媒体应当增强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和相干法律、法规、规章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干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文明驾驶,有序停放车辆,维护消防安全。
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电动自行车管理自愿服务,帮忙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相干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增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干产品的生产、贩卖、维修、回收等运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生产和贩卖
第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贩卖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吻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生产、贩卖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吻合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贩卖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任务,建立进货和贩卖台账,并在贩卖场所夺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吻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干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贩卖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干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贩卖电动自行车的贩卖者的身份证实(业务执照)、地址、联系体例、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贩卖的电动自行车违背相干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需要的处置措施,并向相干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贩卖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体例回收废旧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贩卖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替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依法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生产、贩卖具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一)拼装的;
(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配,或者替换不吻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
(三)改装速度装配,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配,改变形状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
(五)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登记和通畅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当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登记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同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体系,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设立登记服务点、开通网上办理等体例,提供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
第十六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实、车辆来历证实、车辆产品合格证实或者进口证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吻合法定情势的,应当予以登记。
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用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正当来历证实一时上道路行驶。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体例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毁坏、遗失、灭失、报废等缘故原由无法继承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刊出登记。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号牌由省人民当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一监制。
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者紧张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畅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欣赏电子设备、以手持体例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举动;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正当有用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章停放和充电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拔道路通畅能力,制订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畅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
第二十一条车站、广场、商场、公园、运动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
已建住宅小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
禁止擅自占用、停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增强停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畅。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背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背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订管理规定、增强宣传教育等体例,指导业主为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或者参与信息共享、情况转达、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增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二十六条快递、代驾、外卖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对本企业所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营业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并根据必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不测危险险等响应的保险。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现实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管理等措施。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增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小我有权投诉、举报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违法举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背本办法规定的举动,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以诳骗、行贿等不合法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收回号牌。
第三十一条违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违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干信息;再次违背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举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违法举动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承担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情枉法举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一时号牌的电动两轮车,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当局,各县(市、区)人民当局,省当局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当局办公厅
2022年3月17日印发
内容有点长
来给大家梳理几个要点
应该也是大家关心的点
登记上牌相干信息
需在指定位置悬挂正当有用的号牌!!!
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用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正当来历证实一时上道路行驶。
登记申请指引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实、车辆来历证实、车辆产品合格证实或者进口证实。
存在以下情形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挂牌:
1
车辆来历证实、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2
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
3
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缺失、凿改的;
4
属于电动二轮摩托车的;
5
其他不吻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者紧张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处罚:
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分外细致! !!
2023年1月1日起,使用过渡期一时号牌的电动二轮车将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内广大车主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退车、拆解报废等体例积极自动置换和镌汰不吻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违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不戴头盔将被处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实施欣赏电子设备、以手持体例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举动;(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违背此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干信息;再次违背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其它方面内容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畅。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驾驶电动自行车需年满十六周岁
后方载人不得超过12周岁
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
以及违法载人等违法举动
紧张扰乱交通秩序
危害驾乘人员及他人生命安全
交警将依法严查严处
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举动
车辆挂牌
佩戴好安全头盔
安全文明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