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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地方再征地!补偿方案公布、最高奖励300万
时间: 2020年11月1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今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一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先行区崔寨南片区3号地块范围内,包括济南正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济阳县邮政局、崔寨供电所等(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先行区崔寨南片区3号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为准)。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济阳县邮政局位置,具体征收范围以通告为准

  具体征收补偿标准:

  先行区崔寨南片区3号地块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建设图书展览馆、提升改造G220沿线景观,济南市人民政府对先行区崔寨南片区3号地块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拟征收范围及拟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情况

(一)拟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先行区崔寨南片区3号地块范围内,包括济南正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济阳县邮政局、崔寨供电所等(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先行区崔寨南片区3号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为准)。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拟征收地块规划征收范围内涉及非住宅房屋7家,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691.72平方米,附属物约4093.79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先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二)有关事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按照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求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根据项目和规划要求,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无法建设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选择异地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本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收到申请后,在15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收购的,进入收购程序;不同意收购或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未能达成收购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由先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出具认定意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予以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安置房屋评估价格及有关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由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等费用标准: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2.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七、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具体时间和奖励幅度如下: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20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

一、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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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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